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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服装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服装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指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勤俭高效、廉洁公开”的实施原则。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学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严格遵循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大额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须审定通过。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基建处、财务与资产处、发展规划处、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务人员组成,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项目关联部门(使用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会。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施、支付及工程变更等事项,为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负责做好议题收集整理、会议组织筹备、文件纪要整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向基建领导小组汇报基建项目重要工作进展,完成基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设规划制定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是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对校园进行的建设规划,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和基本建设项目库制度。基建处及各院部处可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形成书面的项目建设需求,由基建领导小组会、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库遵循“必要、可行、适度、节约”的工作原则,根据学校各阶段发展目标、财务状况及上级资金批复情况,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学校长期事业发展和总体规划要求;

(二)符合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支持的要求;

(三)符合基础设施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继续使用,改造后保留10年以上的;

(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建筑结构、消防、节能和设施设备等达不到安全使用或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确实影响正常功能使用,并需进行使用功能调整,且功能调整后不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 国家及北京市统一要求实施及其它情形确需实施的。

第十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预概算,依法依规办理基建项目立项的备案、审批手续。

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 防止建设项目超标准、超概算的问题,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需提交院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财务与资产处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学校招投标制度,牵头完成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及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基建处配合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概预算批复。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保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解除与终止等主要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补充修订,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章 工程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管理,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校园安全秩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等文件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及工程设备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条款,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十九条 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等文件中予以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前,施工单位应向学校缴纳质量保证金,缴纳数额一般不高于结算价款总额的3%。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按照《北京服装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合格;

(二)工程监理单位已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预验收提出的整改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并经复验合格;

(三)施工单位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完整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月报等完整的监理资料;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如有)等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报告;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校内有关部门(财务与资产处、保卫处、后勤处、信息中心等),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涉及住建委、规自委,电力、燃气、自来水公司等验收的项目, 由上述单位发起或联合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设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款进行,由参验各方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须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八章 工程结算及转固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结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基建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配合财务与资产处及时将竣工项目转入固定资产。

第九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发展改革委的经费拨款、市财政专项资金等上级拨付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及社会捐款、银行贷款等。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立项审批

项目立项依据学校三重一大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追加资金审批

年度预算外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资金追加,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审签。

年度预算外100万元(含) 以上的基建项目资金追加,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资金支出审批

    3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处长发起签批。

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 由基建处处务会审定后发起签批。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审签。

3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财务系统资金支出签批流程按照《北京服装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校内控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竣工结算款等各类款项的支付。原则上,各类预付款不应超过合同价的30%,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价的90%。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约定,当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并满足支付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提交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基建处,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档案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图纸、重要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完备后,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存档。

第十一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的全面监督管理下进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配合审计等部门监督执纪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八条 涉及消防、安防等专项工程由保卫处作为实施主体,涉及网络信息化、智慧校园等专项工程由信息中心作为实施主体,涉及智慧教室、实验室等专项工程由相关院部处作为实施主体,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基建处加强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北京服装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服学院202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