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服装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实施管理和投资控制,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修缮的工程变更管理。各院部处作为实施主体开展的专项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工程变更应确属工程需要,理由充分,依据明确,不得随意提出,建设过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二)程序性原则:所有工程变更除应急情况外必须履行书面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经济性原则:工程变更应有利于优化设计、保证质量、方便施工、节约投资和推进工期;
(四)规范性原则:原则上工程变更价款累计不超合同价款10%;工程变更须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并归档备查。
第二章 工程变更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签证。
第五条 设计变更指由于方案调整、施工图纸遗漏或错误、深化设计等变化,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设计错误和遗漏;
(二)使用需求及功能的改变;
(三)不可预见情况的处理;
(四)对已完工部位提出修改;
(五)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第六条 工程洽商指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由于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三)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 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四)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其他项目改变;
(五)施工方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下降低建造成本、节省工程投资或缩短施工周期提出的修改。
第七条 工程签证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需要记载和核定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事实的确认文件。具体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学校认可的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以及在施工中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因现场环境变化等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按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须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的;
(三)施工合同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四)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误工、拆改及材料损失。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使用和管理部门提出图纸功能外的需求或变更图纸功能需求,须填写《北京服装学院基建工程项目使用需求变更审批单》(附件 1),经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基建处研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前,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或工程签证前,应取得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凡涉及到技术问题的还须征求设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单发出时,应附对应的工程投资估算。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由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北京服装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 2),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不增加造价且不降低施工安全和质量标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经办人会商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征得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同意,履行签批程序后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对于增加造价的工程变更,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5 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 3%以下(按孰低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后实施。
5 万元(含) 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 3%(含) 以上 5%以下(按孰低原则),经基建处处务会审定后实施。
1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 5%(含)以上10%以下(按孰低原则),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审签后实施。
30 万元(含)以上或合同金额 10%(含)以上(按孰低原则),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单项建设工程发生多次工程变更的,应估算总体变更金额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得拆分核算。
财务系统资金支出签批流程按照《北京服装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理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可采取紧急措施,经基建处副处长、处长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后完成审批程序。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影像资料等相关信息,审批过程中收集提供以说明当时情形。
第五章 工程变更文件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文件应注明发生变更的原因和部位,表达变更的内容文字、附图及影像资料必须清楚、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文件的管理
(一)工程变更按照变更分类,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流水编号,所有编号不得漏号、重号。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做好工程变更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工程变更,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等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或不按程序审批的一律按无效变更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